2015年1月11日星期日

品牌命名的原則





  1.易讀、易記原則。在商品品牌的汪洋大海中,命名要想使品牌被消費者記住,首要的一點是,品牌名稱應讓消費者易讀、易記。品牌名稱只有易讀、易記,這樣才能高效地發揮它的識別功能和傳播功能。如何使品牌名稱易讀、易記呢,這就要求產品經理在為品牌取名時做到以下幾點:

  (1)、簡潔。名字單純、簡潔明快,易於傳播。

  (2)、獨。名稱應具備獨的個性,避免與其他品牌名稱混淆。如“老人頭”、“ 花花改名公子”、“”、“金龍魚”等。

  (3)、新穎。這是指名稱要有新鮮感,趕時代潮流,創造新概念。如“喜之郎”、“自由鳥”、“經理人”、“步步高”等。

  (4)、響亮。這是指品牌名稱要易於上口,難發音或音韻不好的字,都不宜作名稱。 

  (5)、高氣魄。這是指品牌名稱要有氣魄,起點高、具備衝擊
力及濃厚的感情色彩,給人以振撼感

  2.暗示產品屬性原則。品牌名稱還可以暗示產品某種性能和用途。例如“999胃泰”,它暗示該產品在醫治胃病上的專長。類似的還有“捷達”轎車、“潔銀”牙膏、“美爾雅”服裝等。

  3.啟發品牌聯想原則。正如人的名字普遍帶有某種寓意一公司命名樣, 品牌名稱也應包含與產品或企業相關的寓意,讓消費者能從中得到有關企業或產品的愉快聯想,進而產生對品牌的認知或偏好。下列品牌名稱能讓人引發積極的品牌 聯想:孔府家酒”:悠久的歷史,燦爛的文化,中國的儒文化。相反,如果品牌命名不當,容易引起人們的反感,甚至引起法律糾紛。

  4。與標志物相配原則。品牌標志物是指品牌中無法用語嬰兒命名言表達但可被識別的部分,當品牌名稱與標識物相得益彰、相映生輝時,品牌的整體效果會更加突出。如今,有些還在呀呀學語的幼兒只要看到醒目的黃色“M”時,便要想到要吃漢堡包。

   5.適應市場環境原則。不同國家或地區消費者因民族文化、宗教信仰、風俗習慣、語言文字等的差異,使得消費者對同一品牌名稱的認知和聯想是截然不同 的。因此品牌名稱要適應目標市場的文化價值觀念。在品牌全球化的趨勢下,品牌名稱應具有世界性。企業應別注意目標市場的文化、宗教、風俗習慣及語言文字等 征,以免因品牌名稱在消費者中產生不利的聯想。

  6.受法律保護原則。品牌名稱受到法律保護是品牌被保護的根本。產品經理在命名時就 應遵循相關的法律條款。品牌名稱的選定首先要考慮該品牌名稱是否有 侵權行為,產品經理要通過有關部門,查詢是否已有相同或相近的品牌被注冊,如果有,則必須重新命名。其次,要注意該品牌名稱是否在允許注冊的範圍以內。有 的品牌名稱雖然不構成侵權行為,但仍無法注冊,難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例如,的一家餐飲企業最初取名為“小南京”,在短短的幾年內該企業迅速成為乃至湖 北的知名餐飲品牌。當經營者准備申請新生兒命名注 冊時才知道,我國商標法規定地名是不能作為商標名稱進行注冊的,當然也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幸運的是,該企業運用了“南京”的諧音“藍鯨”,將“小南 京”該為“小藍鯨”,加上一定程度的宣傳,使消費者較快認可的新品牌名稱。但品牌名稱變動中的直接和間接損失是企業不可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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