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3日星期二

禁用廢塑料生產食品用塑料袋

禁用廢塑料生產食品用塑料袋
  塑料被廣泛應用於農業、工業、建築業、包裝、國防以及人塑膠袋們日常生活等各個領域,每年消費量和廢塑料量的產生量較大。
  由於廢塑料具有耐腐蝕、不易分解的特性,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不容忽視,尤其是一次性塑料包裝廢棄物、塑料農地膜被隨意丟棄而造成的“白色污染”,已成為 社會各界熱切關注的環境問題。由於一些廢塑料加工企業缺乏污染防治設施,在加工回收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也不容忽視。為了加強廢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工 作,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保障環境安全,近日,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聯合制定並發布《廢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自 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手提袋
  為了防止企業利用廢塑料生產超薄塑料購物袋,《規定》明確指出,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厚度小於0。025mm的超薄塑料購物袋和厚度小於0。01購物袋5mm超薄塑料袋。從食品安全和居民區環境質量的角度考慮,規定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食品用塑料袋;禁止在居民區加工利用廢塑料。
  針對被危險化學品、農藥等污染的廢棄塑料包裝物,廢棄的一次性醫療用塑料制品(如輸液器、血袋)等廢塑料類危險廢物,《規定》明確,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塑料類危險廢物的回收利用活動。
  無符合環保要求污水治理設施的,禁止從事廢編織袋造粒、缸腳料淘洗、opp袋廢塑料退鍍(塗)、鹽鹵分揀等加工活動。對廢塑料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垃圾、濾網,廢塑料加工利用單位應當以環境無害化方式處理,禁止交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單位或個人處置。禁止露天焚燒廢塑料及加工利用過程背心袋產生的殘余垃圾、濾網。廢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應當建立廢塑料加工利用散戶產生的殘余垃圾和濾網集中回收處理機制。
  關於進口廢塑料加工利用,《規定》特別提出:禁止進口未經清洗的使用過的廢塑料;禁止將進口的廢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進口許可證載明的利用企業以外 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將進口廢塑料委托給其他企業代為清洗;進口廢塑料分揀或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廢塑料應當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禁止將上述殘余廢 塑料未經清洗處理直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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